市公安局关于严查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驻马店日报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6年11月30日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现就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管理规定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为禁放区。具体范围是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广高铁以东、重阳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

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严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托运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等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安全进行管理,负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之行为的,任何单位、公民都有权利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奖励举报人现金5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据《驻马店市群众举报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驻公明发[2013]1423)第四条第一款,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本通告自2016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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