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6年11月17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1月11日,市政府发出通告,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内容如下:

一、禁放范围及管理规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为禁放区,具体范围指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广高铁以东、重阳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

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保障措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中心城区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环保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供销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通告。

教育部门要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禁放区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通告制订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制度措施,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三、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安监、城建、工商、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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