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11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现全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构建现代城乡体系、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努力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为实现驻马店富民强市、加快崛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坚持农民自愿,分类指导;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成建制转化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转移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到2020年,努力实现1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50%

二、改革户籍及常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非转农,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迁移。实行人口一元化管理,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二)调整户籍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强化住房、教育牵动,重点提高县及县以下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凡在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进一步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在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2)凡在市区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者,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3)凡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其直系亲属户口可按规定办理投靠或随迁。对被赡养或抚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与其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或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赡养或抚养关系存在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4)促进有能力在市区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级职称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等同职业资格的,并在市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允许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努力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以上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

5)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就业地申请入户。

6)协议租房的外来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单元住宅房,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当地。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居住证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中心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省和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三、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予以维护。认真落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

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且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创业所属地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五)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所有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专项资金,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上保险的转移接续,应在避免重复参保的基础上进行。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接受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落实市、县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动作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市政府已经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坚持统筹谋划,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市公安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三)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镇)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四)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合法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简化审批手续,自觉接受监督,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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