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中小学今年秋季起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来源:驻马店日报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6年08月09日

近日,我市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全面启动,首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将于今年秋季开始,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将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

近日,市教体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县区制订本县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今年秋季启动首批校长教师轮岗交流。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校级领导(以下称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以上(含6年),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校长交流的年限按照职务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6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轮岗。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的教师,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重大教科研项目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体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3年;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或患病,并经县级教体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已有在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且在每所学校工作的时间在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曾在农村学校工作6年及以上的城区教师。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2年的,应纳入交流。

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在本县(区)公办学校之间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村小学向教学点交流轮岗。

交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指导性交流。县级教体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校长教师交流计划,将应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学校,安排校长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交流、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学校根据教体行政部门对交流对象的规定要求和本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订交流计划,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二是校际协作交流。以“名校集团化”、“城乡互助共同体”、“联盟学校”、“双向对口支援”等形式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具体方案由合作学校制订,报县级教体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三是城乡挂职交流。选派城区优秀校长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跟岗学习。四是个人申请交流。不在交流范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优秀教师,本人自愿申请要求到异校交流的,经现所在学校同意并报县(区)教体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交流。

校长教师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挂职交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对于编制与岗位条件具备的县(区)可将人员交流和人事关系调整同步进行,实行“人走关系动”;条件暂不具备的县(区)可先进行人员交流,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学校,交流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学校任教。在编制与岗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仅允许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的原则,如本人申请,双方学校同意,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留在交流学校。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该校当年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当年交流总数的20%。市中心城区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骨干教师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其他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骨干教师一般在县(区)域内进行交流,普通教师一般在就近片区(学区)内进行交流。

市教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扎实推进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意见》同时提出县(区)要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等方面给予倾斜。

《意见》中提出,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要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职称评聘时,可在本区域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校长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应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具备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资格未聘任相应职务(职称)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可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考核优秀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在农村学校工作满20年的教师,可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各县区可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交流校长教师的生活、交通等补助。对于“人走关系留”的校长教师,交流期间,除享受原属单位各项待遇外,每月应再发放适当的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教体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对于“人走关系动”的教师,特别是城镇学校到农村及偏远学校,或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的教师,除享受“人走关系留”的各项待遇外,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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