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

来源:驻马店招商投资促进网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23日

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

(驻政办〔2019〕110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驻马店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且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和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项目,建筑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受益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用地支持。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约定、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情况下,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农业、观光农业设施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可以比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  投资强度支持。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投产当年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25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五条  金融支持。各县区、园区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形式参与招商项目,单个项目债权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原则上期限不超过5年。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投资基金最高可按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不作为第一大股东)进行参股投资,原则上期限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豫资公司,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园中园建设支持。鼓励和支持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机构在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各县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园中园,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招商、运营和维护,具体支持政策由各县区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豫资公司,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七条  “飞地经济”支持。鼓励各县区之间、县区与发达地区之间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前3年内归引资县区享有,第4至5年引资县区和落地县区按6:4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和落地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对引资县区和产业园各按照50%认定;进出口等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自产生之日起前三年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6:4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3:7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各项指标分享比例。(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条  物流支持。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总部经济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的,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小,第一个纳税年度后半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条  引进金融机构支持。在我市新设立或注册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国内外银行在我市新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我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企业运营成本支持。重大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支持。成功引进市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中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半年内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内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投产且足额上缴税收后,受益财政按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标准等额奖励给引资中介,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委托招商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成绩显著的,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其它支持。企业上市、科技成果转化、多渠道融资、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还贷应急周转金、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及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方面支持政策,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产业创新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政〔2018〕25号)等文件执行。

三、附则

(一)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发布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我市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对重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外商投资企业按人民币进行折算。

(二)资金兑现。本政策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三)各县区可比照执行本政策,或结合实际制定更具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招商投资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豫资公司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招商引资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违约的,应按照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不予兑现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解释说明。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招商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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