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来源:驻马店招商投资促进网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22日

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

驻办[2019]1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

《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打造招商引资新优势,充分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落地条件。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的高端食品制造、食品机械装备制造、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等,以及知名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研发平台,和其他经研究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的项目。鼓励域外金融机构在产业园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投资主体促进办法   

第三条  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符合产业园产业发展的重点招商项目,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方式供地,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二)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企业,设立独立法人的,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第1-3年租金免缴,第4-5年租金减半。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四)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需承诺1 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本。 

第四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投产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自形成有效贡献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实行企业出口便利化政策。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出口环境,吸引外向型出口企业落户。针对产业园设立出口退税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确保“即出即退”。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政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OOO万元-3000万元(含1 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O%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 00万元;新晋升国家4A、S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 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域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产业园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发展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多渠道融资、公共平台建设、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还贷应急周转金、高层次人才等支持政策,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引资机构奖励办法 

第十条  奖励对象。成功引进市外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项目,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内资按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 0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引资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 00万元。

第四章  县区招商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飞地经济”项目。鼓励各县区之间开展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即各县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荐企业到产业园落地建设。

第十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的财税利益分享。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地方级税收,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前3年内归引资县区享有,第4至5年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6:4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3:7的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由双方协商确定税收分享比例。 

第十四条  “飞地经济”项目的经济考核指标分享。新引进招商引资“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对引资县区和产业园各按照50%认定;进出口等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自产生之日起前3年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6:4的比例分享,第4至5年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引资县区和产业园按3:7的比例分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奖励支持、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解释说明。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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