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来源:驻马店仲裁委员会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8年06月08日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了该权利,不能再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依诉讼(仲裁)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并不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的届满则使权利人的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2)制度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目的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来的关系。
(3)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或仲裁庭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或仲裁庭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4)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其可以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不变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法律条文表达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
举例:诉讼时效。比如,甲欠乙8万元钱,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并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债务是否超过已诉讼时效的,如果由乙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乙胜诉,甲应当还钱(因为甲自己没有主张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举例:除斥期间。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是承租人。乙方又把房屋私下转租给了丙方,甲方知道后并没提出任何异议,租金照收。8个月后,甲向仲裁庭起诉要求撤销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无论乙是否主张除斥期间抗辩,仲裁庭都应主动审查除斥期间问题,如果发现已过除斥期间,则会认定甲不再享有撤销权,并判决驳回甲的仲裁请求。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在明知转租的情况下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则不得以未经出租人同意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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