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鼓励工业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优惠办法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在驿城区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符合入驻条件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配套项目、入驻标准厂房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生产项目及1000万元以上其它生产项目,且税收登记在驿城区的生产性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土地扶持

(一)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符合入驻和单独供地条件的生产性企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和省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分期分批供地,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摘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配套生产性项目,且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的,由区政府分别按每亩6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减免增值税企业按二分之一计算)奖励给企业,用于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扶持资金从项目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益中支付,当年收益不足以支付奖励的顺延,直至奖励扶持兑付到位为止。

(三)经验收审核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装备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应的土地扶持优惠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于经批准入驻产业集聚区内非主导产业工业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减半执行。

二、财税扶持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生产性企业及其5000万元以上产业配套生产性企业和入驻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1000万元以上其它生产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由受益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奖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或科技研发。

(二)对入驻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1000万元以上其它生产性企业,兑现应享受相关奖励后,每年形成地方财政纯收益达到100/平方米的,其租金由受益财政补贴50%;达到200/平方米的,其租金由受益财政全额补贴。

三、收费优惠

(一)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涉及区级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由区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对引进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先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区招商办协调相关单位形成初步意见,报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收取,否则视同乱收费处理。

(三)严格行政执法管理,对入驻产业集聚区企业的常规检查,一律报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

四、服务措施

(一)对引进项目从申报到投产的一切事项,实行政府交办、专业组代办制度,开展一条龙服务,随时为投资企业提供行政协调、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

(二)对落户产业集聚区的投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咨询等方面的事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限期办结。资料齐全并在驿城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报批项目,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涉及区以上办理的有关手续,一般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答复,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为我区国有、民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投诉受理机构由区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设立投诉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客商和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中心要认真办理,热情服务,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暂不能办理的,必须在3日内予以答复。

(四)出台招商引资企业用工优惠政策,免费为企业组织招工,免费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五)对重点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其子女优先入学,免收借读费、择校费。

五、其它

(一)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对同时享受土地扶持和财税扶持的项目,税收优惠期间视同正常纳税,兑现土地扶持。

(三)区属企业拆旧换新、扩大规模入驻产业集聚区,享受本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与区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于经批准入驻产业集聚区以外达到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生产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颁布前签约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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