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一、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对在汝南县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县(乡)财政同等数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大中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县建立规模化农产品原料基地和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政策的新办生产型企业,在证照办理过程中实行试运行制。除国家硬性规定的项目外,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可缓办其它任何证照。

3、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报批、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行政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属县级收费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属市级以上收费的县政府积极帮助争取减、免、缓。

4、产业集聚区内用电容量超过200KVA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负责免费将电路架设到项目边沿;用电容量超过315KVA以上的备案企业,供电部门电价收取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最优惠的扶持电价予以优惠。县政府负责将供水主管网铺设到项目边沿;工业企业根据需要,在用水等方面予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三、用地优惠政策

5、在产业集聚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挂牌出让,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只负担对农民的各项补偿、市以上报批费用、契税和省集中统一使用费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6、重组、兼并或其它形式改革我县现有企业的用地,原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7、凡工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破产、倒闭等)由县政府按原协议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优质服务承诺

8、放宽审批权限。在县级审批权限内,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县级不再实行审批备案登记制度。

9、提高办事效率。凡是已经公开承诺的事项,各项审批手续一般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对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引资服务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执行。

10、放开准入领域。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放开。凡在我市境内各县区对外放开的领域我县优先放开,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11、优化发展环境。①对与投资项目有关联的应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政府优先予以安排。 ②对入驻产业聚集区的企业,一是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今后所有检查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在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方可进厂检查;二是实行县领导分包重点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属县级办理的各种手续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后,统一交县优化办办理。 ③实行企业评议行政执法部门制度。每半年组织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评议一次,对一次评议不满意率超过30%且排序位居后 3名的单位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评议不满意率超过30%且排序位居后3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调整,是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离。

五、引()资奖励政策

12、工业企业年实际净入库税金较历史纳税最高年份净增额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轿车一辆。若企业同时获得以前县政府出台的税收奖励政策奖励时,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13、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按照《汝南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给予奖励。

六、相关说明

14、本政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可在投资中协商解决。

15、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惩办法或补充规定与此政策相抵触的,以此《政策》为准。

16、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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