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承诺

1、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县商务局(招商局)是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项目洽谈等前期工作。各项目引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投资方提供资料,项目引资单位具体承办”工作制度,负责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做好项目建设协调工作,全力为投资者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于本县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齐有关手续。投资者需缴纳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的收费窗口缴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县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协调申报,在7个工作日内办齐有关手续。

3、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封闭式管理。每月26日为全县行政执法集中检查服务日,其他时间为安静生产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总责,全面营造便利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财税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前5年县(乡)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6、对于外来投资项目,实行规费减免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或限额以下征收。

7、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农林牧水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除水利工程依法征收地方税外,对其他项目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辆和土地,免征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于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工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9、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出口创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等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优惠

1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可享受土地基准地价。

1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批准由县财政部门拿出土地基准价的20%奖励给企业。

12、优质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四、环境保障

13、凡入驻县工业集聚区的企业,用电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黄淮四市发展的有关政策享受优惠电价。

14、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业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保证“六通一平”(路、水、电、通讯、燃气、宽带及场地平整),为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园区提供优良环境。

15、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凡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投资企业检查的,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6、对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17、县政府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发放“绿卡”,持“绿卡”者在县城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就医、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均可享受便利和优先。县政府给重点保护企业发放“绿卡通行证”,凡持有“绿卡通行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等部门只纠章不罚款,先放行后处理。

五、奖励措施

18、对外来投资企业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纳税100-300万元的,奖励1万元;纳税301-600万元的,奖励2万元;纳税601-900万元的,奖励3万元;纳税9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其中,奖金的50%给法人代表,授予项目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山功臣”荣誉称号。

19、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引资有功人员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5%进行奖励(属于乡镇引进的项目,奖金由县财政负担60%,乡镇财政负担40%);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除国家政策性转移支付、分配性项目资金、基数分配资金外)1000万元以上的,按资金数额的0.3%进行奖励(由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考核)。农业产业化、旅游、服务业等领域非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工业项目标准的50%予以折合奖励。

20、凡是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奖励有功人员一个财政全供事业编制指标(一个项目仅奖励一次)。

2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2、本规定由确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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