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投资兴建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第一条 凡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以买断、租赁、承包、参股等形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盘活县内老工业企业的,均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提供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引进的金红石、含钾岩、天然碱开采加工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土地政策

第四条 凡在泌阳县规划的产业集聚区内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其基本地价按每亩6.6万元由企业负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在产业集聚区内提供土地,提供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且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并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县政府从该企业前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企业所得税)中每亩奖励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县财政贡献超过项目用地实际基本地价的,超出部分由县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第六条 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租赁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租赁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或改租赁为出让。

三、税收和收费政策

第七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

第九条 年新增税收5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型项目,县政府对企业按1%进行一次性奖励;新增100—300万元按1.5%奖励;新增3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

四、服务政策

第十条 县政府负责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的水、电、路“三通”工作。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产业聚集区、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不准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二条 保障外来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和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来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优化环境办公室投诉中心或县委“民意热线”投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签批,县优化办或县委督查室负责督办处理。

第十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在泌阳投资的外商由县政府向其颁发“泌阳县荣誉市民证”和“泌阳县客商车辆通行证”,在办理时享有优先权,除涉及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其进行人身、车辆、食宿检查;对持有“泌阳县客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交通事故或酒驾外,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第十四条 对年纳税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授予其法定代表人“泌阳功臣”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安排就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县政府优先协助其招聘员工。

五、附则

第十六条 对引进新上项目的各项奖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实际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方可进入考核认定程序且只能认定一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投产的,不予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政策条款外,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已签定的合同继续有效),此前有关规定全部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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