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的暂行规定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到驻马店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推动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开发区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任何形式到开发区投资兴业,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

二、土地方面

1、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强度达到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在规划的功能分区内按规划控制指标提供建设用地。投资方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入驻标准化厂房。

2、凡入驻铁东工业园的外来投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企业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区财政按每亩6万元的标准(减免增值税企业按二分之一计算),奖励给企业用于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企业主体工程开工时奖励50%;竣工投产经验收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合同约定条件,再奖励50%

三、税费方面

1、对外来投资企业属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优惠政策执行。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由开发区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收取的属区本级财政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2、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纳税年度起,前两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本级财政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

3、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前5年由开发区本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

4、凡流转税和所得税对开发区本级财政年贡献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在企业完成税收贡献次年第一季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贡献额2%的奖励;年贡献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贡献额5%的奖励;年贡献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贡献额8%的奖励;年贡献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贡献额10%的奖励。同时,对给开发区本级财政年新增贡献税收30万元以上的企业,另行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新增税收部分的2%

5、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入驻标准化厂房,可享受开发区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服务方面

1、开发区统一组织建设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新建项目和企业提供相应配套条件。

2、实行处级干部分包责任制。凡在开发区投资的重点项目,自立项(备案)之日起,实行处级干部分包责任制,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明确相关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3、实行引进项目论证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和手续限期办结及代办、帮办制度。凡在开发区投资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所需的手续,由招商局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功能区、乡办和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帮办。推行“两个零接触”制度,开展“一条龙”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凡属区级权限内的审批手续要限时办结,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时上报,对口帮办。

4、实行企业“安静生产日”制度。每月的1日至25日,开发区各职能部门不得到企业检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检查的,报区优化环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违章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5、开发区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为外来投资者制定相关的便利措施,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稳定和谐的治安环境、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密切合作的金融环境、亲商护商的人文环境和文明便利的工作生活环境。

6、设立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区优化办,举报电话为:03962612110,对客商和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五、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驻政〔201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驻政〔2010135号)精神,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落实各项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实行财政扶持。区财政每年拿出专项扶持资金,奖励企业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重大高科技项目和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开发区特色主导产业。

2、帮助企业融资。企业需要融资时,协调区内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对于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区财政每年予以贷款贴息;对于区内积极申请上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处于上市培育期的企业,区财政根据企业上市培育成长情况,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补贴;对区内新上市成功企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作为对该企业上市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贴。

3、对开发区企业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及开拓国际市场的奖励。20112012年,对转移到开发区的出口型企业,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每出口1美元补0.1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开发区承担50%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凡被其他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区予以认可,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外来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实施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支持和引导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新建一个博士后工作站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建一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

六、其他方面

1、外来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高科技、高税收、高附加值工业项目,国内外500强大企业、大集团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更加优惠灵活的政策。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开发各类专业园区和标准化厂房,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投资者可自主开发、自行建设、自主招商。

3、凡中央、省、市有关鼓励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进驻开发区的企业均可享受。

4、本规定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开发区此前制定的关于鼓励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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