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规定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配套的服务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和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外商根据国家和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条、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第五条、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第六条、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待遇外,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省产业结构高速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省和市政府、地区行署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技术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外商投资引进新的优良种畜、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项目,除可享受两面三刀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外商投资从事农、林、牧科研或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农林特产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交农业特产税。
  第九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举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条、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赁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待遇;外商兼并、收购省内企业的,凡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省内企业的,同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河南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十二条、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到规定出资比例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还可降低,但不得低于15%。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分期缴纳。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的项目,经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批准,其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当地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方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外商资企业承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可安居小区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收益率。
  第十六条、允许外商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享受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同等待遇,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从事档案的从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河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逐步衽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各地供应计划,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包括其管、线的检修服务,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广告等的费用,与内资企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河南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河南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士,在省内各医院、诊所就诊的收费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前来河南考察、投资的外商,在宾馆、酒店住宿与内人员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凡属由河南省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审批、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有违反,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各方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应采取依法调解或仲裁、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列明合法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外公布。除此之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违者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在河南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