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有关规定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5年08月27日

一、土地方面

1、新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征地成本价实行划拨供地。

2、新上项目依照土地法规必须实行协议出让供地的,按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优惠供应土地。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以及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的特殊项目,由负责供地的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可以将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的收益,部分或全部用于支持投资企业发展。

3、新上项目属于地方重点扶持产业的,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首期土地出让金可以缴纳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分批缴纳。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需待应缴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4、外来投资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对采取有偿使用的,可以将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冲抵债务;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3年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可以缴纳40%。

5、为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用地方式;

1)允许企业经批准采取租赁办法解决工业生产用地,租赁期满后可续租或改租赁为出让。

2)允许外来投资企业以吸收农村集体土地入股的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税收方面

6、外来投资企业新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政府批准,3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项目,在执行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后,经过企业申请、政府批准,5年内按税率上缴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7、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经政府同意,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8、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较大项目,市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9、外来投资新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费用收取方面

10 、对外来投资企业,全市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1 、外来企业投资林业开发,林木成熟砍伐时免收育林金。

12 、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0.8‰收取注册费。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出部分应收取的注册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服务方面

13、简化审批和年检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联合办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属于省级以上审批权限审批的证照和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呈报手续,并争取上级部门尽快办结。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免检制度。

14、市政府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五、奖励方面

15、引进市外个人、企业、团体和国家的无偿资金供本地政府安排使用的,资金到位后由所在地政府按引资额的6%对引资人一次性进行奖励。

16、从市外引进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后,由当地政府按照企业所纳地方税额的10%连续3年对引资人进行奖励。

六、其他方面

17、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以净资产价收购,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优惠。

18、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过程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契税可减半征收。

19、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入住各类工业园区,集中连片发展,进入园区的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园区制定的特殊优惠政策。

2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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