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摘要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9年08月20日

1.对2018年及之后新迁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中心经济平台或企业的,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7000万元;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15000万元。

2.对各部门、各县区争取到的国家级中心,每个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中心经济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3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经济发展的意见》(驻政〔2018〕81号)

4.对新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5.对经认定首次命名为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以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

——第4—5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9〕48号)

6.对新迁入驻马店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我市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7.对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财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财政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

——第6—7条摘自《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8.鼓励境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子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摘自《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执行有效期为2018-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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