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洁净型煤替代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来源:驻马店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8年12月17日

为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燃煤散烧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近日,我市出台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资金补贴工作办法。

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是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禁燃区之外的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产业集聚区辖区内的洁净型煤用户,以上区域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洁净型煤,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其他县所有洁净型煤用户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各县可结合实际,自行制订补贴办法。

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其中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100元。每人每年限购100公斤,每户每年最多不得超过0.5吨。财政资金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办法》要求,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成本扣除财政补贴后略有赢利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洁净型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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