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二)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受理;
(三)抽调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四)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定;
(五)出具结论并送达。
二、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
2.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3.属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5.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等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在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6.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7.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原部队的革命伤残军人登记表等相关证明;
9.申请供养亲属鉴定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定办理时限:90天
四、收费情况: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费(含供养亲属鉴定费)300元,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费(含旧伤复发鉴定费、停工留薪延长鉴定费、因果关系鉴定费)400元,工伤争议劳动能力鉴定费500元,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费(含离休干部)400元。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0396-2834885、2836996
六、监督投诉电话:0396-2880253
七、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