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驻郑办 发表日期:2016年09月20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

 

驻马店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建设富强、文明、平安、美丽驻马店提供强大精神动力、道德支撑和良好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倡导和鼓励的市民文明行为(“二十要二十不”):

一要讲究公共卫生,不乱吐、乱扔、乱倒;

二要保持城市洁净,不乱贴、乱涂、乱画;

三要维护城市秩序,不乱停、乱摆、乱放;

四要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搭、乱挖、乱毁;

五要保持市容整洁,不乱堆、乱挂、乱养;

六要呵护花草树木,不乱攀、乱折、乱踏;

七要文明优质服务,不冷脸、推诿、拖拉;

八要文明公正执法,不粗暴、简单、偏私;

九要文明诚信经营,不欺客、宰客、漏税;

十要严守交通规则,不乱行、乱闯、乱翻;

十一要文明旅游出行,不乱刻、乱丢、乱踩;

十二要文明节俭用餐,不剩饭、剩菜、酗酒;

十三要讲究仪容仪表,不光膀、趿鞋、异装;

十四要言谈举止文明,不脏话、粗话、打闹;

十五要热情友善助人,不旁观、冷漠、拒绝;

十六要做到尊老爱幼,不欺老、凌弱、虐待;

十七要网络言行文明,不造谣、信谣、传谣;

十八要保持安静祥和,不乱嚷、乱叫、乱鸣;

十九要文明豢养宠物,不乱跑、乱拉、乱遛;

二十要公共场所禁烟,不吸烟、让烟、讨烟。

第三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已由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予以禁止,市民应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如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实际执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5.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每车30元罚款或每平方米10元罚款,实际执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9.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2.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3.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6.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7.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18.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五十八条、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19.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扰乱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0.任意损毁路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报栏、坐椅、雕像、健身器材、公益广告等公用设施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1.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八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23.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或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随意横穿马路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4.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50元罚款。

25.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20元罚款;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处5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100元罚款;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予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强化正面舆论导向,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道德风尚。同时,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积极开展文明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行动,即时制止和规劝不文明行为者。

第五条  在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特别是媒体的曝光力度。要在报纸和电视上开辟不文明行为曝光专栏专题,组织记者集中采访和追踪报道,公开曝光批评不文明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让不文明现象成为“过街老鼠”。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拍摄照片、视频资料等方式举报违法的不文明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七条  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建立健全不文明违法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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