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域范围。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2016年8月2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驻马店市置地大道和骏马路交叉口市盐业局楼下。
咨询电话:0396-2616988/2617988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